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网络 作者:本站 时间:2018-08-27 阅读: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 作 规 则


(2018年7月25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教科文卫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教科文卫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按照本委员会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教科文卫委员会交付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议案。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或审议意见;

(二)组织开展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结果向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报告;

(三)协助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开展专项工作监督,适时听取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汇报,必要时,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四)对全市教科文卫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立法项目的建议。调研、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决议草案以及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意见;

(六)参与审议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七)审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县(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决定、决议、命令、规章。

对被认定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及时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

(八)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提出审议报告;

(九)办理和督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处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办理或处理结果的报告;

(十)办理或参与办理全国、省人大常委会交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会议:

(一)教科文卫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教科文卫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问题以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三)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列席教科文卫委员会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内容还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列席;

(四)教科文卫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相关事项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五)教科文卫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主任委员确定;

(六)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七天将会议时间、议题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并认真做好会议筹备及服务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基本方法: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议题和工作要点及有关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调查、视察、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与市直对口联系部门的沟通,熟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掌握有关政策,适时听取工作汇报;

(三)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积极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加强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联系,积极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争取指导和支持。加强与各兄弟市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联系和交流,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八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人民代表大会知识,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增强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专项工作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会议举行前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审议时积极发言,认真行使审议权;

(四)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五)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切实改进作风,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