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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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顾问委员会制度


(2016年4月28日第八届市人大常委会

第七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行为,提高立法的系统性和科学性,自觉维护法制统一原则,根据《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立法顾问委员会委员的聘期为五年,实行聘用制,期满自动解聘或重新续聘。

第三条 立法顾问会议重点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项目的法制统一性,法规草案规定是否有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冲突的规定;

(二)立法项目的科学性、系统性,法规草案的架构是否科学、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用词是否规范等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

(三)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立法顾问会议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常务委员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

(二)立法顾问委员会委员;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相关委员;

(四)法制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五)立法项目建议人或者提案人;

(六)其他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第五条 立法顾问会议一般在参会顾问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时方可举行,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六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立法顾问会议召开十日前,将立法项目草案发给立法顾问委员会委员,确认参会的立法顾问委员会委员名单,并根据立法顾问委员会委员参会情况合理确定召开立法顾问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立法顾问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通知参会人员。

第八条 参加立法顾问会议的立法顾问委员会委员应针对法规草案文本和立法建议说明,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要求,提出立法咨询意见。

第九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拟定立法顾问委员会咨询意见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立法顾问委员会由九到十三名委员组成,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高校专家学者、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中的业务骨干、知名律师和有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中遴选。

第十一条 立法顾问委员会委员的聘用和解聘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立法顾问委员会委员的联络和服务工作,为立法顾问委员会委员提供工作便利,充分发挥好立法顾问委员会委员的智囊作用。

第十三条 立法顾问委员会委员参加立法顾问会议的相关报酬的支付方式为:

(一)受委托承担法规案起草任务的按件计算报酬;

(二)参加顾问咨询会议按参会次数计算报酬。

具体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立法顾问委员会委员在一个聘期内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立法顾问会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继聘;立法顾问委员会委员对解聘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