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网络 作者:本站 时间:2018-08-27 阅读: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议 事 规 则


(2017年6月16日第九届市人大常委会

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议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法制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是地方性法规案的统一审议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和审议法规草案和其他立法事项;

(二)统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法规草案,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法规草案或其他法规议案;

(四)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的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五)参与拟订本市地方性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审查结果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六)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进行立法调研;

(七) 根据实际情况,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评估;对地方性法规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会同相关方面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并将相关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跟踪调研和立法评估,适时提出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九)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立法解释意见及说明,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十)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十一)对市人民政府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经有关部门初步审查认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组织开展正式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十二)根据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建议,会同其他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十三)做好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其在本地区进行的立法调研或者执法检查的协调配合工作;

(十四)对法工委进行工作指导;

(十五)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六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适时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请假的委员,可以发表书面意见。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采取不定期召开的形式。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法制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法规草案和讨论决定问题,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有关文件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草案和立法事项,须经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涉及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与会人员提议,会议可以决定暂不作出决定的,法制委员会应当组织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或交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法规草案修改稿,在重要问题上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的,法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同市直有关单位的联系,参加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交流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同市人大代表、省、市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以及兄弟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的联系,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