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来源:网络 作者:本站 时间:2018-10-20 阅读:

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张绍明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同时,要求人大成为“两个机关”——“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面对基层、面对人民群众、面对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前沿,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确保监督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国家监督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关系谈点个人认识。

一、要正确把握“两个关系”

要把握好人大与党委的关系。这是人大监督工作中最重大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和新修改的《党章》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 14条基本方略的第一条,是极其重要的政治原则。人大工作说到底,是党的事业、党的工作的一部分,是我们党民主、科学、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包括监督工作在内的人大各项工作,都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这是人大工作保持正确方向、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也是人大工作者党性观念的重要体现。我们党是执政党,必须通过政治、思想和组织来实现领导,也要通过发挥人大党组织、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工)委成员中党员的作用,来更好地体现执政地位和执政主张。坚持党的领导,摆正与党委的关系,关键是要把握好四点:一要必须确保党委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实现;二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保证党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得到正确、全面的贯彻实施;三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人大监督要有利于党管干部,而不能代替党管干部;四要对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保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核心作用的发挥。同时,党委也要加强对监督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领导。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自觉落实省委关于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发挥人大监督在地方治理、监督体系和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各项要求,落实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等制度。

要把握好人大与“一府两院 ”的关系。人大、“一府两院”的权力来源、终极目标一致,而彼此职责分工又不同,叫既有共性,又有个性。依照宪法法律,人大是权力机关、监督机关,一府两院是执行机关、被监督机关,两者又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从人大的角度讲,依法开展监督,既不能为了监督而忽视支持促进,将监督与支持促进对立或各自孤立起来,也不能混淆两者区别,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职权,或者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无所作为。要善于在坚持统一性的基础上,处理好监督与支持促进的关系。比如 2017年 5月伊始,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展”聚力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促推我省如期实现脱贫目标,这既是围绕党委决策,对政府抓扶贫中心工作的有效监督,更是一种直接有力的支持,产生了很好的反响。总之,目标一致、分工不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认认真真地监督,诚心诚意地支持,“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合力”。做好这一点,是人大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的重要体现。

二、要切实做到“两个不游离”

人大监督工作,不能游离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之外,另搞一套,不能游离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疾苦问题之外,束之高阁。这既是人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人大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 ,“要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张德江委员长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要求,“围绕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保证法律正确有效实施,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问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 ”。这为各级人大正确开展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省人大常委会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级代表联动助推扶贫攻坚作为 2017年监督工作重点,这既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又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实践证明,人大监督工作凡是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贴近民生、符合实际、认真履职的,就能取得好的成效,这应当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

三、要注意体现“两个有所”

“两个有所”是讲人大监督工作要做到“有所作为,有所不为”。这是人大监督工作在繁杂的各种事务中把握主题和突出重点的需要,也是人大监督政策性、策略性的需要。

一方面,要有所作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勇于担当。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工作者应当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意识和事业心,要防止和克服“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无所作为的思想观念。要按照十九大报告“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和习近平总书记“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人大工作,“有为才有位,有为才有威”。

另一方面,要有所不为,法无授权不必为,坚持抓大放小。如何把握有所为有所不为?彭真同志曾经形象地讲:“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机关,必须按照宪法法律的分工和国家机关职能的定位开展工作。人大监督要抓大事,什么是大事?根本的、长远的、全局的事情,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涉及国计民生的事情就是大事,就要抓。人大不能去直接处理日常政务和具体事务,否则,一是容易误大事,二是容易混淆了法定职责,不当干预“一府两院”的法定工作。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抓大放小的工作思路,既是人大的优势,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要领所在。

四、要牢牢扣住“两个重点”

监督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人大监督工作,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个重点方面。我们应当注意紧扣这两个重点,开展监督工作。

工作监督。监督法和省实施办法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批准预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都列为工作监督的范畴。做好工作监督必须抓好两个关键,一是把握工作监督的特点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实效性,围绕这四个特点开展监督,监督工作就会有声有色,富有成效。二是要注意抓普遍性、倾向性和共性的问题。比如,现在不搞述职评议了,如何在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时,与工作评议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对工作与对人的监督更好地统一起来,通过对专项工作的监督,推动对经济社会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比如不少地方适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和满意度测评,督促问题整改落实,效果良好。又如,现在不搞个案监督了,并不意味着对司法机关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不管不理,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随意减刑假释、有错不纠等问题,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工作监督,督促司法机关切实解决这些突出的共性问题。这比监督一两个具体案件的社会效果和影响更大,反之,对我们监督工作的要求难度也更高了。

法律监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就是法律监督。撤销下一级人大和本级政府不适当的文件,地方组织法早就有了规定,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对此专门作了规定。这项监督工作,说起来是老职权、老工作,当前却是新任务、新要求。关键既要着力加强主动审查,又要加强能力建设,尤其是对直接从事具体审查的机构和人员来说,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水平都要求甚高。同时注重机构和制度建设,全国和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大多成立了备案审查机构,许多地方也制发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意见,对现有工作进行了分工,明确了职责。但总体上看,各地工作仍不够平衡,短板明显,需要进一步抓好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和工作推进。

五、要突出抓好“两个抓手”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健全人大组织和工作制度,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这两个方面是我们开展人大监督工作的两个重要抓手。

制度建设。人大工作最大特点,就是讲究规则,按制度和章法办事。因此,制度是人大履职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具体应当包括:一是法规制度,重点是要抓好监督法的相关法规性制度建设,除了实施监督法办法外,我省今后还将根据各地实践经验和需要,制定其他相关法规性规定。二是工作制度,主要是常委会和专(工)委在监督工作中一些具体工作制度,如听取报告,审查批准计划、预决算,组织视察、执法检查,审查规范性文件、专题询问等等工作计划、流程、方法、职责和规则。三是关于发挥专工委作用的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张德江委员长多次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这些都充分说明,发挥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职委员的作用对人大工作的现实重要性。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和常设机关 ,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 ;在大会闭会期间 ,受常委会的领导。专门委员会是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工作机关。专门委员会具有几个特点:专门性;人才荟萃、知识密集;不闭会的经常性的工作机构。 2005年全国人大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经中央办公厅转发后,许多地方都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制度规范。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精神状态问题,对人大工作认识不够到位,工作热情和进取心打了折扣;能力恐慌问题,对人大监督的法定制度机制和工作特点等不熟悉。四是人大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制度,包括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机关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如学习制度、联系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工作制度、思想作风建设制度、考评制度、廉洁从政制度等等。

代表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人大要“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在代议制下,联系代表就是联系人民,发挥代表作用就是发挥人民作用。人大监督工作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我省有 9.6万名五级人大代表,他们分布在各条战线,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同时,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监督,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还在相关章节中专门就常委会向代表通报监督工作有关情况作了硬性规定。为保障代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这些年来,我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和修改 5件代表工作法规和制度,组织代表分专业、有重点的参与列席会议、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询问等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活动。 2016年出台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在全国较早以立法形式保障代表约见权利,为加强国家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作出制度性安排。无论是常委会,还是专(工)委等工作机构,都应当把重视代表、联系代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各种渠道保证代表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事实证明,重视和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会使人大监督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六、要扎实练好“两个基本功”

人大工作,尤其是监督工作,对于过去长期在党政部门工作同志来讲,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角色、角度转换很大,平时看似悠闲,其实要求很高。到人大工作的同志,也会面临着本领恐慌的问题。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必须从练好学习和调查研究两个基本功入手。

中央、省委多次提出,要建设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干部队伍。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 ,“全面增强执政本领。要增强学习本领,在全党营造善于学习、勇于实践的浓厚氛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 ,要形成学习型社会和建设学习型政党,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古人说,学无止境,学以致用。人大监督工作不仅政治性、政策性很强,而且法律性、专业性、程序性也很强。加强学习,重新学习,善于学习,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工)委成员以及机关干部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提高监督者自身素质和能力的迫切需要。要注重通过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努力使人大工作者成为理论学习的模范、法律意识的强者、监督工作的专家。

毛泽东同志讲,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调查研究的过程,是领导干部提高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过程,调查研究不仅是一种工作方法,而且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得失成败的大问题。彭真同志也曾说,调查研究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功。人大监督的前提是要知情知政,而知情知政的前提,就得靠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没有调查研究,既难有正确的决策,也难有正确的监督。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 2个月举行一次,其间有较多的时间可以开展调查研究,人大应当用 70%的精力和时间去调查研究,用 30%的时间去讨论决定问题,这就是毛泽东同志讲的十月怀胎与一朝分娩的关系。 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各类调研检查 230多次,这既是科学民主决策的需要,也是转变作风的实践。加强调查研究是避免人大成为列宁所说的”清谈馆”的重要保障,也是人大监督工作与时代合拍、与实际合拍,与党和人民群众合拍的重要前提。摘自《湖北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