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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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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2017年10月26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财经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经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财经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财经工作委员会设主任(由副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主任委员主持财经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财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财经委员会交付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监督计划(规划)执行:

1、审查计划(规划)草案。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在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编制期间,应在视察调研的基础上对规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为常委会审查和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五年发展规划做好相关工作。

2、监督计划(规划)执行。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视察调研,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汇总整理审议意见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督促整改落实。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对市人民政府开展的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进行监督,视情况提请常委会审议五年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3、审查计划(规划)调整方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财经委员会应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为常委会审议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财经委员会应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为常委会审议、批准做好相关工作。

(二)审查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跟踪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1、审查预算草案。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及时审查、批复市本级部门预算。

2、监督预算执行。对全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视察调研,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汇总整理审议意见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督促整改落实。

3、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应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为常委会审议、批准做好相关工作。

4、审查财政决算草案。每年第三季度期间,对上一年度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为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做好相关工作。

5、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在提请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视情况建议常委会作出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整改的决议。

对常委会上一年度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作出的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整改的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协助常委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三)开展专项工作监督,适时听取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汇报,围绕关系全市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必要时,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四)组织开展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向常委会提出专题报告。必要时,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六)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提出审议报告。

(七)参与审议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八)审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县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定、决议、命令、规章。

对被认定为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应及时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

(九)办理和督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处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办理或处理结果的报告。

(十)承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有关规定:

(一)财经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二)财经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问题以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三)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列席财经委员会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内容还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有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列席会议。

(四)财经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相关事项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五)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主任委员确定。

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应提前将会议时间、议题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并认真做好会议准备及服务工作。

(六)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制定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要点,研究解决委员会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和审议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审议通过委员会对有关报告或事项的审查报告及有关决定、决议草案;听取有关重要专项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完成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重要事项的措施和办法等。

第七条  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基本方法: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议题和工作要点及有关工作安排,组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提出相关报告。

(二)适时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积极参加市人民政府全局性的及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工作会议,加强与市直对口联系部门的沟通,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三)加强同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委的联系,积极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争取指导和支持。

加强与各兄弟市州人大的联系和交流,学习借鉴各地好的作法和经验。

(四)对工作开展情况,半年进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年终进行总结,不断改进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人大业务知识及行使职权必备的相关知识的学习,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

(二)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切实改进作风,始终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三)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专项工作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四)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会前做好各项议题的审议准备,会议审议时积极发言,认真行使审议权。

(五)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注意关注民生,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积极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