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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和服务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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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履职管理和服务保障办法


(2017年11月21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履职管理和服务保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代表思想政治作风和素质能力建设。市人大常委会要始终把代表学习培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代表学习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对代表学习培训的基本内容、组织安排、实施保障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代表任期内,要组织代表积极参加初任培训、履职培训和专题培训,使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法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及中央、省市有关政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和其他专业基础知识,增强代表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提高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和水平。代表在任期内应参加一次以上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或专题学习。

第三条  代表必须按时出席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市人代会),认真参加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代表要积极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调研等活动;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或“人大代表之家”组织的学习培训、接待选民、调研视察和述职等活动。

第四条  代表要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以“人大代表之家”为平台,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采取上门走访、接待来访、召开座谈会或者利用网络、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了解社情民意,倾听、回答人民群众询问,反映选民建议和诉求。

代表在收集群众意见建议时,遇涉及历史遗留、解决难度大、涉及部门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等问题时,应将反映的问题以代表建议的形式向原选举单位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不能向群众许诺或直接处理该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机构、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密切关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掌握代表的职务、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变更情况,及时更新代表信息,确保联系渠道畅通。

第五条  代表要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结合专题调研、视察等活动,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建议。议案和建议应当明确具体、注重质量、注意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不能单纯追求数量。对议案内容不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议案提出。对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没有实际内容的,不作为建议提出;对他人送交的来历不明的材料,不作为议案和建议提出;对内容完全相同的,要合并提出。

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建议答复后,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填写《代表建议办理征询意见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应注明具体意见,将《代表建议办理征询意见表》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机构。

第六条  代表在出席各种会议、参加视察调研等履职活动中,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代表在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发言要紧紧围绕会议议题进行,不作一般表态性或者与会议议题无关的发言。

代表在履职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个人职业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之便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插手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利益。严禁代表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七条  代表在本级人代会期间的工作或闭会期间的活动要进行履职登记。代表履职登记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具体落实。代表本人要如实填写《白银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笔记》,每年年底,交由所属的代表小组审核,代表小组长加署意见后,于12月底上报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审查、加盖选举单位公章后存查。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及代表本人通报履职情况。届终,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将本届代表履职情况统一汇总后,上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收集、存档。

第八条  代表在市人代会期间履职应记录的内容:

(一)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情况;

(二)审议大会各项议案、报告和决议、决定的发言情况;

(三)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四)依法参加大会组织和安排的其他活动情况。

第九条  代表在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履职应记录的内容: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二)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原选举单位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情况;

(三)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工作评议、庭审观摩、征求意见等情况;

(四)参加“人大代表之家”活动(学习培训、接待群众、视察调研、述职)情况;

(五)其他依法履职的情况。

第十条  代表履职记录应纳入代表档案。履职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代表出席或列席人代会、常委会会议情况,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参加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参加代表学习培训及 “人大代表之家”活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  代表执行职务占用的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15日;基层代表每届任期内应至少邀请列席1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参加“人大代表之家”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人代会的,必须在会议召开7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外出参加会议请假的,须附会议通知,由主任会议批准;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向本代表团报告,并报大会秘书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代会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在一年内无故两次不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向代表发出书面通知,经提醒仍未改正的,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二条  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或者严重违法违纪的,建议代表本人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辞去代表职务或者依法进行罢免。

第十三条  代表出席人代会或者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市人大常委会要积极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交通、通讯、食宿便利条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法律咨询、通讯联络,协助收集议案、建议素材等。代表所在单位应按照“履行代表职务优先于本职工作”的原则,给予时间、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人大常委会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每人每天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

市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要工作和重要活动情况,订阅寄送中国人大、人大研究、人民之声报、白银人大等报刊,“一府两院”要及时通报政情、定期报告工作等,保障代表知情知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