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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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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白银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暂行办法


(2017年8月23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范围为白银市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上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列入本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按规定及时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如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承办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审议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市总体环境状况;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工业、农业、生活“三废”污染防治等情况;全市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涉及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的环境保护目标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上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并将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在收到市人民政府环保工作情况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进行修改或说明。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前,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察看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全面掌握上年度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协助。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时,市人民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的意见的建议,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农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文件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如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专题询问或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后,审议意见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3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可以对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