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地方立法论证会制度
(2016年4月28日第八届市人大常委会
第七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论证行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论证制度的规范化,根据《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论证会是指该法规案进入审议程序后对重要相关事项进行论证的会议。
第三条 法规草案的起草、提交审议的法规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论证会进行论证: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二)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是什么,需要对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评估分析的;
(三)对立法所要解决问题的调研情况需要分析总结的;
(四)对起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判断及对策;
(五)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论证的;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立法项目。
第四条 立法论证会应重点围绕下列内容进行论证:
(一)立法依据和必要性,是否确实存在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与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协调;
(二)法规草案的可行性,是否超越地方立法的权限,立法条件是否具备,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四)执法成本和社会效果评估;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五条 立法论证会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常务委员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
(二)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相关委员;
(三)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
(四)起草法规草案的负责人或法规案的提案人;
(五)常委会立法顾问委员会相关委员;
(六)其他相关单位或人员。
第六条 立法论证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十日前,将立法建议报告、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说明、可行性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等资料、提交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论证会召开五日前,将论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具体要求及相关材料电子邮件或者书面送交参会人员。
第九条 立法论证会参会人员应针对法规草案初稿或者法规案所调整规范的具体事项,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要求,提出立法论证会评估意见。
第十条 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法规案提案人对参会人员针对法规草案初稿和法规案提出的询问应当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立法论证会结果拟定立法论证会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