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党组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市人大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承办,按照对口接待、归口管理、事前审批、务实节俭的原则,文明、热情、周到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公务接待范围
全国人大、省人大来银进行检查、考察、视察等公务活动的工作组人员;来银进行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的外省及省内其他市州(县区)人大工作人员;应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邀请来银的专家、学者、新闻记者及客商;到机关衔接、汇报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
三、公务接待程序
1、公务活动由对口的委、室负责组织落实,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委、室与办公室相互衔接、相互配合。
2、提前预报。根据宾客派出机关的函电通知,对口接待的委、室要提前制定公务活动日程安排,按程序审定后,将相关情况提前预告办公室分管领导。
3、审核审批。地厅级以上领导的接待工作由办公室分管领导与市对外联络处进行衔接,市对外联络处按程序审批后实施,办公室搞好协调配合。其他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制定接待方案,经常委会秘书长、分管副主任审核,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实施。
4、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办公室及对口委、室参与接待的工作人员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办公室主任审签。《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四、公务接待标准
1、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2、宾客用餐原则上在驻地宾馆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以自助餐为主,以突出地方特色的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3、出行活动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五、公务接待纪律
1、不属本制度规定接待范围以及无公函的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未经审批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严格实行定点接待制度。
3、参与接待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接待方案,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服从领导,不得擅自变更接待方案。
4、严格限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5、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及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安排宾客去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6、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接待费用的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