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保障市人大机关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机关各委、办(室)及工作人员办理财务事项,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财务管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加强各项资金的管理,资金使用必须符合财政、审计部门的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机关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的原则。凡财政拨付的行政经费、各类专项资金一律纳入财务账户,按照资金性质、用途分别支出,分类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 每年8月底前,各委、办(室)要根据下年度的工作需要编制预算计划,财务部门汇总后提出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预算报告。
第六条 因工作任务增加等原因需要追加工作经费预算的,由相关委、办(室)提出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同意,由财务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追加预算报告。
第七条 财政预算经费,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所有经费的使用要严格审批。其中:额度在1万元以下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1万元至2万元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2万元至5万元须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5万元以上须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所有支出必须随支随结,不能累计、挂账。
第九条 根据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年度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第三章 报销审批
第十条 财务报销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实行办公室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每笔经费报销的审批权限必须严格按照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报销实行自下而上、分级把关的审批流程。各种原始报销凭证,先由会计人员审查,再由各委、室主任或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最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审核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会议经费:会务经办人签字后,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
(二)办公用品购置费:职能科室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后,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
(三)文印费:各委、办(室)具体承办人员和打字员共同签字后,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
(四)差旅费:严格按照《白银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各委、办(室)工作人员出差报销,由各委、办(室)主任审核;各委、办(室)主任出差报销,由市人大常委会各分管副主任审核。
(五)接待费:市内接待实行定点接待,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在市外接待,本人要签字。
(六)车辆费用:每月5号前财务集中报销上月相关费用,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
1、停车费:凭票据实报销,双休日、节假日、下班后不按单位规定停放车辆而发生的停车费不予报销。
2、驾驶员出车补助费:根据单位实际启用车辆数核定补助发放人数,一车一人,按规定标准造表发放。
3、路桥费:所有车辆一律办理ETC通行卡,省内路桥费凭ETC卡发票报销,省外路桥费凭票据实报销。
4、燃油费:市内实行定点加油,加油发票须有驾驶员、油料管理员签字;市外加油发票还须有乘坐人员签字。
5、维修费:维修发票须有驾驶员、维修管理员签字,并须附《车辆维修审批表》。
6、保险费:车辆保险到期前15日,驾驶员到单位指定的保险公司及时投保,财务部门负责保险费的清算。
(七)其他费用:比照上述程序审核。
第四章 借款规定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下乡调研检查等需预借经费的,参照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批。工作结束后15日内结算,否则,从借款人下月工资中扣除。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四条 财产物资的采购,先由各委、办(室)提出需求计划,行政科汇总后填写《购置财产物资申请单》,根据所需采购费用的额度,按照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批后,由行政科统一采购,每次采购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参与。其中,按规定应该通过政府统一采购的,由行政科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配备给委、办(室)及工作人员个人使用的固定财产和非消耗性办公用品,由行政科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退休或调离市人大机关时,对其使用的财产物资应向行政科移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若有损毁、丢失要负责赔偿。
第六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有关财经纪律。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既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又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既要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又要维护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第十九条 根据市人大机关工作任务的需要和主管预算单位的要求,编制市人大机关经费预算;根据核定的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市人大机关正常运转。年底将执行情况作出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条 每月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准确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要符合规范。
第二十一条 强化公务卡结算,除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现金,会计、出纳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增强财务工作透明度,实行机关财务月报表制度,每月10号前将上月《经费收支情况表》、《车辆运行经费统计月报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一次机关财务运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证、账、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