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017年9月15日白银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主任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七章 催办督办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九章 立卷归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国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审核、办理、管理和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安全。
第四条 办公室主要负责全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办公室各科室负责本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档案信息室是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承办公文的收发、印制,清理、归档、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 文秘部门应配备具备相应业务技能的专(兼)职文秘人员负责本部门公文的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作风严谨,认真细致地做好公文办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文秘部门是指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办公室各科室、机关党组织、工会;文秘人员是指各部门(科室)公文处理人员。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告。适用于公布选举和任免事项、法定事项、代表资格审查等重要事项。
(二)决议。适用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通过的重要事项。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安排,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四)议案。适用于根据法律程序,提案人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五)建议、批评和意见。适用于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等。
(九)通知。适用于传达指示,转发公文,传达需要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人事任免等。
(十)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事项等。
(十二)意见。适用于对议案或者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等。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发文机关标志。即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三)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四)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五)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六)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七)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八)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九)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十一)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二)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三)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四)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八条 公文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家标准A4型。特殊形式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 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呈报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部门领导同志审核、签发的公文,应使用统一印制的公文“发文审签稿纸”。公文发文审签稿纸上的标题、主办单位、拟稿人、核稿人、主送、抄送等栏目要书写清楚。
对呈报甘肃省人大,市委的文件应符合格式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呈报件,应商呈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呈报。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部门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 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外,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一般不对外行文,对外行文全部以办公室名义。办公室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向上行文、相互行文、对外行文和向其他相关部门行文。
第十二条 常委会办公室若确有必要并在职责范围内,可以与其他平级单位联合行文。
党总支、支部行文统一按机关党组的行文程序和规范进行。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三条 拟制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精炼。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规范。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从严控制文件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四条 公文文稿定稿后送本单位主管领导同志审批之前,承办单位应先交本单位文秘部门进行校核,以确保公文的质量。
第十五条 凡以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以及办公室名义的行文,承办单位必须在认真校核后,先经办公室审核、复核,再分别报相关领导同志签发。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应先与相关部门就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并与相关部门会签。
第十六条 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是:发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是否确需行文;观点是否正确;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是否与现有公文相衔接;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是否正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办公室各科室以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办公室名义起草的正式编号发文,由起草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按不同的文种和发文内容的规定程序签发。常委会文件、常委会党组文件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签发;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转办文件,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办公室印发;机关党组文件,由机关党组书记签发;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部门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送阅件、情况反映等文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阅后,办公室主任签发。办公室联合发文,应由所有联署单位的领导同志会签。
领导同志审批签发公文,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签批公文应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第十八条 常委会、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办公室的发文,应按照发文字号的编制要求由档案信息室进行登记编号;市人代会有关文件,由秘书科和档案信息室编号或规范。
第十九条 公文印制要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安全。
机关产生所有公文的印制由档案信息室负责。
常委会、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办公室编号文件,市人代会、常委会会议文件资料由档案信息室分发。
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向机关以外发的传真及有关会议文件材料,由各部门分发。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条 机关所有的来文来电均由办公室档案信息室签收、分送、审核、呈阅。对不符合行文规则,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应商有关单位重新呈报。签收后,应将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秘密等级、份数、收到时间及处理情况等逐项登记清楚,以利于管理、查询和催办。
第二十一条 文秘部门文秘人员应根据分送范围和来文单位的要求以及有关规定,每天按时收取文件并填写公文处理单,将公文及时分送有关领导同志和部门(科室)。
如来文分送范围不明确,由档案信息室根据来文内容意见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按领导同志批示意见分送。
第二十二条 需分呈领导传阅和审阅的文件,按文件性质和规定的要求呈阅。需要多位领导同志阅知,但来文份数少,不够分送时,由档案信息室原则上按照领导同志的排序从前往后依次送阅。领导同志阅后,及时退回档案信息室;领导同志之间不应直接横向传阅。
中央及省、市委及其他有关方面的重要来文,档案信息室签收登记后,应先交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再送请相关领导同志阅知、批示。
第二十三条 报送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审阅批示的公文,一律经由办公室档案信息室统一签收、编号、登记后报送有关领导同志阅批。
相关领导同志批示后,应经由档案信息室送承办单位办理;如批示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多位领导同志,原则上按照批示的顺序,从前往后依次印送各有关部门或者各位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领导同志有具体要求的,按要求处理。
第二十四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根据文件性质,按程序送签,领导同志加注办理意见后,由档案信息室直接交承办单位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登记、报告。
对紧急公文或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含会议通知,限时上报文件材料等通知),文秘部门办文人员应及时签收、登记,按照文件的内容要求,在第一时间呈送领导同志阅批的同时复印相关部门(科室)阅知。因其它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时,文秘部门的办文人员应及时将文件办理情况,报告部门或科室负责人,由部门或科室负责人协调解决。
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部门及办公室有关科室分别收到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部门,市上有关单位需要办理的公文、函等,由收文单位直接办理,呈送相关领导阅批,年底归档时统一交档案信息室归档。
第二十五条 公文呈报审批的过程中,如遇领导同志出差或其他情况不能及时批示公文时,文秘部门应会同呈报单位商处,确定处理方式。
第二十六条 提交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的相关材料,各相关部门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天报送办公室秘书科。
第二十七条 节假日、双休日、下班后各有关方面送来的紧急公文,由档案信息室负责签收、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特急、电报、传真由档案信息室机要人员及时收取,应立即请示有关领导同志后办理,涉及领导活动和其它方面的及时交有关部门(科室)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向领导同志反馈。来文或电报注明收件人或收件单位的,应立即通知收件人或收件
单位负责人,并按照其要求办理。
第七章 催办督办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等领导同志作具体批示的公文,各文秘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催办督办。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批示件的催办、督办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部门以及办公室各科室负责本部门公文运转的催办、督办工作。各文秘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十条 承担催办、督办工作的文秘部门和人员,应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同志批示件等公文的落实情况,并督促承办单位和有关人员及时办理。
第三十一条 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文秘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送达有关承办单位。传批紧急公文或者有明确送达时限要求的公文,文秘部门应按照紧急等级或要求的时限及时送达。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无具体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也应抓紧办理。承办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向作出批示的领导同志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普通公文应及时催办,直至承办单位办理完毕,要做到件件有结果。紧急公文或者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应按照紧急等级或要求的时限从速催办。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批示件,应作为催办督办的重点,秘书科应及时跟踪了解批示件的办理进度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办理完毕后,文秘部门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批示件首页复印报送相关领导同志阅知。
常委会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催办、督办情况,办公室及时向相关领导同志报告。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严格管理公文,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
档案信息室对重点管理的党内文件、涉密文件编号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密级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翻印涉密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并应按照原件要求进行管理。绝密级公文不得翻印。秘密文件严禁私自复印。
第三十八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用保密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相关工作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相关工作部门撤销时,公文应及时移交指定的部门。
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及时移交、清退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
第四十条 中央及省、市委文件的阅读传达应按照文件发布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第四十一条 绝密级中央文件,由档案信息室统一负责传阅,定期清退。
第四十二条 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中央及省、市委等文件,由机关各部门(科室)负责,按照规定半年清退一次交档案信息室。每年的三月底将上年度的文件资料全部清退完毕。需要留存的秘密文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章 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公文处理完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白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档案管理保密制度》的规定,按时将公文正文、定稿签发件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定期向办公室档案信息室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联合办理的公文,由主办单位负责立卷,相关单位如需要可保存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一般性公文,应在案卷移交后,及时交档案信息室,由档案信息室定期将普通公文、秘密公文(进行编号、登记)交由市保密委销毁中心进行销毁,确保不丢失、不泄密。
绝密级公文(含电报),应由办公室档案信息室指定专人按照公文制发单位的要求进行登记、清退,由制发机关销毁。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公文办理中的电子文件,按照《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