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2000年6月1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8月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7年11月21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以及对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进行。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根据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并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办公室、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七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个别副市长的任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条所列代理职务,直至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新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任命被通过为止。
第十条 新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产生后,市人民政府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不继续提请任命上述职务的人员,其原职务自行终止。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第十一条 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要调整职务或退休的,提请机关应及时上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免职手续。如果其任职机构被撤销的,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相应的职务;如果其任职机构名称变更的,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其相应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凡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选,有关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全面考察。不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任职资格的,不得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其担任相应的职务。
第十三条 凡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提请机关或提请人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5个工作日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书面报送被提请人事任免的报告、任命人员简介以及《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无特殊情况,列入下一次主任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对提请机关报送的人事任免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如果发现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不清楚,或者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作进一步了解,并补报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凡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须参加白银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任前法律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否则,不予提请任命。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主任会议时,由提请人或提请委托人向主任会议介绍提请任命人员的情况,主任会议对被提请任命的人员讨论同意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有不同意见,暂不提请,有关机关应当做进一步考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可发表意见。提请机关或提请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对审议中提出的问题,负责解答,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命事项时,可以通知被提请任命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人员到会并作供职发言。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如果对被提请任免人员有不同意见且争议较大,或者发现被提请任命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职问题的,应再次召开主任会议并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暂不交付表决。
第二十条 对暂不交付表决的人事任免事项,提请机关应当作出进一步考察、研究。经考察、研究后认为需要继续提请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由提请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事项,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该人事任免事项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表决未获通过的,有关机关经过进一步考察、研究后,可以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做出说明。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仍未获通过的,本届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秘书长、局长、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
第二十七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组成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应当写明撤职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到会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实行逐人表决,先进行免职表决,后进行任职表决。
表决人事任免事项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各项人事任免表决,均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主任;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决定代理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表检察长,批准任命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撤销职务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办公室、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接受其辞职、决定免职、免职、批准免职事项时,采取按表决器方式表决;如果电子表决器出现故障无法正常操作时,应改用举手的方式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表决人事任免或撤销职务事项时,应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主持人在组成人员中提名,以按表决器的方式表决通过。计票人从会议工作人员中指定。
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负责清点到会组成人员人数、分发选票和计票工作。
投票表决结束后,计票人当众清点票数,由监票人将清点结果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各项任免事项的表决以获得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通过。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人员后的十日内,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任免的单位。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接到任免通知后,方能到职或离职。未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不准对外公布,不准到职或离职。
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人大常委会未通过批准任命之前,不得行使所报请批准任命职务的职权。
第三十四条 凡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及接受辞职和撤销职务的人员,均在《白银日报》、白银电视台和《白银人大》、白银人大网站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六章 颁发任命书
第三十五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除副市长、决定代理职务及批准任命的人员外,均当场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亲自颁发,也可以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发。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对新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在依法完成批准手续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门仪式,集中颁发任命书。
第三十六条 任命书应注明任命者姓名、任命职务以及任命、决定任命的日期。任命书一般直接发给本人,并由本人保管。一人兼任几个职务的可发给一个任命书,写明几个职务,也可按所任不同职务分别发给任命书。
第七章 任期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死亡的,提请机关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并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