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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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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时间:2018年08月27日

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

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

实 施 意 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7〕10号、甘办发〔2017〕60号)精神,现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健全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确保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对于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功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做好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证人大正确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为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繁荣富裕、文明和谐、美丽宜居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白银作出积极贡献。贯彻上述总体要求,要遵循以下重要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确保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依法依规。贯彻实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紧扣全市带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决定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因地制宜、积极探索。

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和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重大事项。把听取审议本级“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依法认真负责地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一府两院”要将工作中的大事要事、重大举措,反映在当年向本级人大所作的有关报告和提交的有关文件中,并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征求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审查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批准本级决算,审议通过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法律明确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其他事项;根据法律法规,从实际出发,讨论决定属于本行政区域内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城乡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或者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宪法法律规定应当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上级政府授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城市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政府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结果;政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政府认为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每年年底,由党委办公室牵头召开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沟通全年重要工作安排,协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

推行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每年年底,全市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建议清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同级党委的部署要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重大事项建议清单,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政府事先向人大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经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并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重大事项清单需要作个别调整、临时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经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同级党委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全市各级政府应当依据宪法、法律规定和中央、省市委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程序,细化报告的内容,规范报告的程序。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的决策参考资料,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方式方法。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转送“一府两院”研究办理。“一府两院”应将办理情况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报告。

五、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加强合法性审查。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重点加强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相抵触,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尊严。

加强科学性论证。在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前,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调研、座谈、听证、论证等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

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审议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表达诉求。

六、认真贯彻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

加大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力度。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效力,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执行。“一府两院”要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可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也可以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府两院”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

加强对决定决议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运用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工作评议、专题询问和质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决定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和保证人大所作决定决议得到有效执行。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议题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应当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报告的,不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加强监督。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各级党委切实强化领导责任。党委要加强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和机制,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健全党委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工作机制,善于把党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做好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依法认真做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通过法定程序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及同级党委工作部署,保障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依法、正确、有效行使。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对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拟讨论的重大事项和讨论中的重要分歧意见,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定决议草案,要先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县区人大的工作指导。

各级政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政府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对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需要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提请审议;对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法律法规规定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要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面影响的,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各县区党委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好组织实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律法规,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程序以及保障措施等。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工作制度。

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广泛凝聚社会正能量。认真总结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经验,支持基层有益探索,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