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人大常委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白银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试行)》(市委办发〔2014〕110号),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组织实施
党风廉政考核工作由常委会党组统一领导,并指定人员组成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组(不少于3人)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常委会机关党组、机关党总支、各党支部班子和班子成员。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人大机关党组、总支、支部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落实举措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要求情况,重点检查考核机关党组、总支、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考核按政治纪律方面20分、组织纪律方面20分、廉洁纪律方面15分、群众纪律方面15分、工作纪律方面15分、生活纪律方面15分量化打分。
四、考核方式、时间、方法、步骤
(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标准分值为百分制,平时考核占30分,集中考核占70分。对机关党支部的考核延伸考核至各党小组,考核内容以支部目标责任书内容为准。
(二)平时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考核一次,分别于当年7月和次年元月进行;集中考核,一般在年底结合年度综合考核于次年元月至2月进行。
(三)平时考核由考核组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查看、量化打分等方式进行检查考核。
(四)集中考核分述职述廉、民主测评、考核组评分、汇总分数四个步骤:
1、述职述廉。机关党组、党总支、党支部及各党小组负责人将《责任书》完成情况在年度综合考核述职述廉中作为一项规定内容进行报告,并在集中考核时向考核组提交述职述廉报告。
2、民主测评。考核组组织党员干部以无记名方式,对党组织班子和班子成员分别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设 “好”、“较好”、“一般”、 “较差”四个档次。
2、考核组评分。由考核组按照年初签订的《责任书》内容逐项审核进行量化打分。
4、汇总分数。考核组按照考核程序进行分数汇总,考核得分为:集中考核得分(《责任书》量化打分×60%+民主测评×40%)×70%+平时考核得分(上半年得分+下半年得分)/2×30%。
五、考核结果的评定
考核结果按“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好”,70-89分的为“较好”,60-79分的为“一般”,60分以下的为“较差”。
(一)在检查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织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均不得评定为“好”等次:
1、党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2、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所辖委办室主要负责人因效能建设、作风建设等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问责或通报的;
3、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所辖委办室主要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的。
(二)在检查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织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均不得评定为“较好”以上等次:
1、对中央、省委、市委和常委会党组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
2、党组织班子成员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被纪委通报的;
3、党组织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或已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
(三)在检查考核中,党组织班子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党组织班子主要负责人不能评定为“好”等次。
考核组综合分析考核情况,对照评价标准,提出考核结果评价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确定。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常委会党组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与年度干部考核挂钩,作为综合考核、评优、评先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作为党组织班子和班子成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考核等次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的党组织,党组织班子和班子成员当年年度考核均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当年不能提拔任用。
对考核评定为“一般”等次的党组织,向常委会党组作出书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考核评定为“较差”等次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党组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常委会党组主要负责人或指派专人对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需要追责或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