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办法
(2017年11月2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依法理财,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上一年度市级财政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提出同期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并附带审计查出的问题清单等相关资料。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决算草案和报告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根据审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相关决议,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一个月内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市审计局应当根据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民政府要求,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本级决算、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作出审计整改工作安排,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督促整改落实,并向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
第五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调阅有关原始审计资料,必要时,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市审计局、有关被审计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重点整改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特殊情况需推迟报告的,应当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反映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已形成结论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
(四)尚未整改的问题、原因及完成整改时限;
(五)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汇总清单和重点整改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等附件内容;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或委托市审计局负责人报告;
(二)重点整改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必要时由其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由市审计局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取联组审议、专题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时,市审计局和重点整改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和被审计单位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责成市政府以及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