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白银人大官网,今天是:

白银人大LOGO

当前位置: 首页 > 机关建设 > 制度建设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阅读量: 次 【字体: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 事 规 则


(2017年11月2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活动,保障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职权,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努力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知识,恪尽职守,勤勉工作,联系群众,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议事和决策水平。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调查、检查、视察等活动;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要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进行审议;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时,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需要表决的议案,应当参加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五条  主任会议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研究制定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立法、执法检查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适时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做好审议前的准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应当在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个工作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和有关单位。临时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议程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已经通过的会议议程,确需变动的,应当经过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在银的全国人大代表和5名以上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主任或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其召集人请假。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拟定有关议案草案。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向提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可以先交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分组会议审议的情况,由其召集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或者建议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向会议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和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议案时,涉及到其他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暂时不提付表决,由提议案机关或提案人深入调查研究后,再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九条  对任免案的审议,按《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下列工作报告:

(一)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四)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视察组的视察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六)主任会议认为其他应当听取的报告。

前款所列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视察或调查研究。报告机关要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派人参加,协助进行视察、调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达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由市长、副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委托所属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或受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工作部门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交报告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具体程序按《白银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督办反馈办法》规定执行。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也可以接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所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在《白银日报》、白银电视台、白银人民广播电台、《白银人大》、白银人大网站上刊播,或者以文件形式发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相关事项的询问。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当场答复询问。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限定时间内答复。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组成人员五名以上可以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  质询案必须注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内容应在被质询机关的职责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在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提出调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八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不受追究。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有关事项时,需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  交付表决的法规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条  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先进行免职表决,后进行任职表决。

任免案按《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有关规定表决,其他事项采用电子表决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作文字上的个别修改。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其解释和决定、决议,应当自批准或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在《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白银日报》全文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12年3月22日白银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