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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是白银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市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市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市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3、讨论、决定本市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4、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选举市长、副市长;

6、选举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0、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1、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人大常委会行使如下职权:

1、在本市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市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5、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市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6、监督本市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7、监督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监督市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9、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10、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11、撤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2、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3、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4、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15、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6、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7、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18、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