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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

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近三年立法工作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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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2015年,设区的市被赋予“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2016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并配备了相关工作人员,启动了立法工作。2017年3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了《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标志着白银市第一部地方性程序法规的诞生。

立百姓需要的法,立造福社会的法。当民生情怀融入立法实践,于民而言,是强劲保障,也是温柔呵护。近三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实现了从无到有、从起步探索到发展提高的良好发展势态。截至2020年6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出现行有效的市级地方性实体法规四件,其中环境保护类法规一部,城市建设和管理类法规两部,社会管理类一部,这四部事关民生的法规成为推动老百姓幸福生活的法制基石。

围绕环境保护立法。我市境内植被稀少,生态环境脆弱。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人为乱垦滥伐和无序放牧,导致林地、原生植被、草场及沙化封禁区局部生态破坏的情况时常发生。但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各级政府难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护和管理。市人大在及时全面了解实际的基础上,于2018年5月28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同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白银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这是白银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办法整合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关于封山禁牧范围的规定;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在封山禁牧工作中的权责分工;确立了举报奖励和考核问责制度;弥补了法律法规对在封山禁牧范围放牧无处罚依据的缺失。

围绕城市建设与管理立法。我市城区综合管廊项目被确定为全国首批、西北首家试点项目之一,为了解决管廊管理没有上位法作为执法依据而导致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管线入廊收费争议大、管廊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的责任义务不够完善等问题,市人大于2018年9月21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同年9月21日,颁布实施了《白银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办法》实施以来,对统筹各类市政管线的规划和建设,解决“马路拉链”和“高空架线”问题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保障了城市安全、完善了城市功能、不断提高了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整体外在形象。

围绕环境保护与社会管理立法。《白银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作为白银市政府颁布施行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在降低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的污染,提高空气质量,减少爆竹噪声扰民和火灾事故的发生频率,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物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八十二条五款的规定,依法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时,将其更名为《白银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于2018年7月21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坚决打赢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蓝天保卫战,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起到了良好地社会效果。

围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立法。为了有效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畅、职责范围界定不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协调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白银实际,制定了《白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条例重点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性质和领导体制;综合执法的权限、范围和管辖;执法规范和措施,对执法协作提出了时限要求;综合执法协管人员的法律地位,有效防止越权执法和滥用职权。

这份成绩单的背后,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不懈努力。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我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出台的一系列关于人大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及时掌握立法的新动态、新思想,进一步强化了人大立法工作的政治保证。在具体工作中,立法项目的安排始终保持同市委的中心工作部署相一致,不断健全重大立法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市委批准,重要的法规、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报请市委研究同意,从而保证了及时准确地反映市委意图,保证地方立法的正确方向。

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始终严格遵循宪法法律赋予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既注重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和现实可行性、前瞻性,又坚定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地方立法所要解决的是各个地方具体的、有差别性的问题,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要根据白银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上位法进行补充、细化;同时在没有上位法作为立法依据的基础上,积极践行自主立法,创制性立法。为了做到有特色可操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生命力。

坚持民主立法,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活动中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维护民权、保障民利。2016年市人大成立了法委会、聘请了立法顾问,制定了立法论证会、立法听证会制度;2018年,尝试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建立了与高等院校合作的制度。自2016年3月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以来,每年都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和立法建议。另外,对法规审议中遇到的一些专业性强、争议较大的问题,邀请立法顾问和专家学者进行分析、咨询、论证,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直通车的作用,直接听取来自基层执法单位、民众和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为审议修改法规草案提供决策参考。这些有创新、有特色、有成效的做法,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奠定了基础。

重视备审平台建设、全面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人大的一项监督职权,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完善健全相关制度,严格备审程序,完善工作机制,使备案审查工作日趋规范化。截至2020年,共收到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22件。法工委在收到备案件后,严格按照要求报备,通过沟通协调等方式,督促文件制定机关及时上报,做到了不迟报、不漏报、不瞒报。2018年,按照省人大有关要求,配齐配全了备案审查网络硬件设备,及时开通了政府外网,现已经完成了与省人大对接。市政府主管部门及各县区人大常委会都已经接通政务外网。今后的备案审查工作,法工委将严格按照要求及时严格做好纸质、电子报备,切实为备案审查插上信息化的“翅膀”。

法治建设是渐进的过程,立法工作也永远在路上。今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白银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