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
(2025年7月30日白银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全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白银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严格履行职责
1.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体系,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清单,健全网格化基层治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规划建设消防站,加大消防投入。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2.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及燃气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教育、民政、商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管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新兴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因地制宜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范围,指导、组织开展辖区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委托,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
4.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障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依法进行审查。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经营、管理等活动。组织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建立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二、严格规范设置与设施配备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具有火灾危险的厂房、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沿街店铺,地下建筑及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筑和场所内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即“三合一”)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7.除以上规定外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确需留人值守并住宿的,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住宿部分位置要利于逃生并与经营部分有效防火分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根据实际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以及简易喷淋等有效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达标且畅通。
8.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消防水源、燃气管路等要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使用夹芯材料作为建筑材料要符合相关规定。人员密集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室内装修装饰要使用阻燃材料。冷链企业以及装配式冷库使用保温材料要符合相关规定。
9.医疗、养老、医养结合、福利、托育、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设置要符合规范。在外窗、阳台设置防护装置的要留有可开启的消防救援窗口。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要保持畅通。
10.小型生产经营场所要按照标准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基本消防设施器材。人员密集场所要配置缓降逃生绳、破窗安全锤以及过滤式自救式呼吸器、应急手电等辅助逃生工具,歌舞娱乐场所要设置火灾发生后能有效引导疏散的声音或视像警报装置。推广安装使用独立式感烟报警器、燃气报警器、简易喷淋、逃生面罩,鼓励接入“智慧消防”物联网平台。所有消防设施器材要定期检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三、严格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11.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用火作业要严格审批并落实防护措施。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前要清除可燃物,配置灭火器,专人监护,确认安全方可施工,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危险作业要符合相关规定。共用建筑物局部施工用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共同采取措施,将动火区与使用营业区有效防火分隔。炉火、烟道等设施要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有效防火隔热措施。
12.小型生产经营场所要选用合格的电气产品。电气线路要穿管敷设,设备安装维修由专业电工操作,并留存施工图纸或记录。电器产品靠近可燃物要采取隔热散热措施。营业结束时要切断非必要电源。电动车充电要在指定安全区域进行,避免在室内、楼道、疏散通道等场所充电。推广使用符合场所特点的壁挂式充电桩、充电柜、共享充电站等。
13.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场所,要使用合格燃气器具(带熄火保护装置)和符合安全标准的可溯源气罐。气罐存放量要严格限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存放和使用区域要通风良好,与灶具保持安全距离,并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以及沿街店铺等场所避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软管要定期更换,确保管体安全、连接可靠。推广使用具备自闭、过流保护功能的调压阀和金属软管。营业结束要关闭燃气总阀门。
四、严格日常管理与应急准备
14.小型生产经营场所要进行日常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巡查检查内容要覆盖隐患整改、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用火用电安全等重点方面,并如实记录签字留档。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整改期间要落实安全措施。发现火灾要立即报警扑救。
15.小型生产经营场所要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医疗、养老、福利、教育、托育等场所的预案要包含保护弱势群体的具体措施。
1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媒介和平台开展风险提示、警示教育。鼓励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五、严格执法监督
17.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健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加强监督抽查。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和隐患,应当依法处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相关部门。
本决定所称“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是指由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界定的重点单位以外的各类商场、市场、沿街店铺、住宿、餐饮、体育场馆、会堂、学校、幼儿园、台球厅、游戏厅、私人电影院、网吧、生产加工企业,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托育机构、孕婴服务机构、培训机构,歌舞娱乐场所、健身休闲场所、密室逃脱场所、剧本杀场所、美容洗浴场所、文化旅游场所、仓储物流场所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场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